前不久,朋友陈某去云南旅游,我给她2000元托她帮我买一块玉。回来后,她替我带回了一块很漂亮的长方形“玉石”。因为邻居说这块“玉石”是假的,我遂找有关部门进行鉴定,结论是该“玉石”是仅值十几元的假货。我找到陈某,她说自己是在一小摊上买的,她自己也花1200元钱买了一块,并出具给我记载购买两块玉石价格3200元的信誉证。我们根据信誉证上的姓名、营业执照号码向当地的工商部门投诉,当地工商部门回答说查无此人和营业执照。我认为陈某在当地一小摊上购买玉石这样的贵重物品,对我的委托构成了重大过失,应赔偿我的部分损失。但陈某称自己没有购买假货的故意,且自己也有损失,拒绝赔偿我的损失。请问,托人代购物品是假货,损失应由谁承担?
石家庄赵丽娜律师解答:首先应肯定的是,你委托朋友购买物品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偿委托合同。你们虽然通过口头的形式达成了一个无偿委托合同,但并没有对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而具体的约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无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你的朋友陈某是否应当赔偿你的损失,关键是看她在购买过程中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从你反映的情况看,陈某心存故意的主观态度是可以排除的,至于其是否有重大过失,从其购买这样贵重的物品她没有在大商店买,而是在小摊上买,可以认为其是有过失的。但她毕竟是在有营业执照(尽管是假的)的小摊上买的,同时也索取了信誉证,且她本人也买了同样的物品。因而,并不能认为她的行为有“重大过失”。综上,她作为委托人虽然存在过失,但没有故意及重大过失,不存在对你进行赔偿的义务,你只能自己承担损失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