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张某与前妻登记结婚,2004年7月生育一儿子。2006年10月,张某离婚,儿子随张某生活,由前妻一次性给付儿子抚育费16万元,此款已经履行交付给张某。张某离婚后,将其儿子扔给父母,其儿子一直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至今。现张某的儿子马上就要读小学了,各项生活学习费用越来越多,但他却依然不闻不问,老两口非常气愤,来到广宁司法所求助。
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张某离婚后,父母支出的抚育费理应由张某负担。另外,法律规定抚育费案件追索期为两年,所以老两口如果起诉的话,法院只能支持自起诉前两年垫付的抚育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