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律师咨询_石家庄律师事务所_石家庄法律咨询 - 石家庄律师法律咨询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页 | 首席律师介绍  | 图片新闻 | 土地房产  | 交通医疗  | 劳动争议 | 知识产权  | 婚姻家庭 | 债权债务  | 咨询留言板
网站公告
·石家庄律师法律咨询网的服务范围和
·石家庄律师法律咨询网,专业法律服
·首席律师赴京......
·河北石家庄律师收费标准(临时)
·石家庄律师办理劳动法律顾问服务范
·石家庄房地产律师业务的范围
·石家庄建筑工程律师业务范围
·石家庄商务律师办理知识产权业务范
·石家庄市律师业非诉讼业务收费参照
联系我们
法律咨询电话:13930139603

网址:http://bizlegalnews.com

http://64tz.com

邮箱:sjzlawyer0311@yahoo.cn 

在线qq:373036737、8175830(在线时间为8:00——18:00,更改时间另行公告)

有深度咨询需求要求面询的提前QQ预约或电话预约

预约与业务委托电话:13930139603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86号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邮编:050000

劳动争议  

劳动者要求高温津贴获法院支持
作者: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编辑   出处:石家庄律师法律咨询网www.bizlegalnews.com   发布时间:2010-08-09 16:01:35  点击次数:517
 

  本报讯 (记者 刘晓燕 通讯员 林劲标 阮春莉)在企业工作八年却从来不知高温津贴为何物,企业对此也是绝口不提。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富山精密电镀(中山)有限公司向原告张英支付2008年和2009年的高温津贴共1000元。

  原告张英自2002年8月9日入职被告处,直至2010年1月8日离职,一直在车间担任抛光品检员。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5月20日至2010年5月19日。而被告则是一间从事电镀行业的企业。就电镀行业来说,电镀在生产中要使用大量有毒化学液体,并且要在高温下烘烤以达到最终的工艺效果,特别是珠三角地区夏日的高温普遍处于30至40℃之间,在如此高温下,劳动者头部、身上还要佩戴防护用具,身上的热量更难以散发。

  就是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下,原告张英一干就是八年。对于高温津贴,企业却是“遮遮掩掩”,从未主动向其支付。自离职后,原告张英开始为找回自己的高温津贴,走上了维权的道路。

  今年4月9日,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认为原告张英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裁决驳回了原告张英要求被告支付高温津贴的请求。

  之后,张英向法院提起诉讼。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其2008年、2009年两年6至10月的高温津贴1500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张英为室内作业人员,不属于应该支付高温津贴的人员范畴,应不予支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等《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中的意见,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因此,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原告张英的高温津贴。原告张英未能举证证明其系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因此应按100元/月的标准发放其高温津贴,即被告应支付原告2008年和2009年的高温津贴共1000元。

 

 

高温津贴于法有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案主审法官瞿兵告诉记者,给予劳动者高温津贴于法有据。

  他分析,法律依据主要涵盖两个层次:一是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于2007年6月8日曾联合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二是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等于2007年9月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标准的,可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在下浮20%的范围内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高温津贴标准在每年6月到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列支”。

  瞿兵告诉记者,对于劳动者主张2010年1月18日之前每年6月到10月之间的高温津贴费用,原则上应当支持。但对于主张2010年1月18日以后发生的高温津贴,则应当根据上述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规定处理。即对于非高温作业人员,要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处理,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则不应支持。

“高温权益”如何维护
  本报记者 刘晓燕 本报通讯员 陈昶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又到了暑热难耐的高温天气,劳动者的“高温权益”已成为当前人们广泛讨论的热门话题,那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从事劳动享有哪些合法权益呢?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又应当如何进行维权呢?

  高温津贴权益

  小张是一名在北京工作的建筑工人,由于工种原因必须在露天从事浇筑工作。小张所在的公司为了赶工期在连续几日35℃以上高温天气下仍安排小张继续从事露天作业,但该公司并未按照规定支付小张相应标准的高温津贴。公司认为,小张在露天从事浇筑工作是其本职工作,而且公司也为工地的工人发放了高温解暑的饮料和药品,小张不应当要求公司继续支付高温津贴作为劳动报酬,因此拒绝向小张支付高温津贴。小张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仲裁裁决该公司足额支付小张高温津贴,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出了起诉,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结果。

  审理此类纠纷的法官告诉记者,高温津贴属于国家规定的劳动报酬范畴,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地方相关通知及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在符合支付条件的情况下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高温津贴,而且应当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如果用人单位经营正常,在劳动者符合高温劳作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无故不及时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向企业工会或上级工会反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就此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况下,还可以先进行劳动仲裁,不服仲裁可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高温工作条件及保障权益

  小李是某物业公司从事高温作业的锅炉工人,在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应当向小李提供防护高温灼伤及防暑降温的工作条件。但是小李入职之后发现,其工作地点根本没有防止高温灼伤的设备及可供其工作时防暑降温的条件,特别是在持续高温天气的情况下,其经常容易中暑而无法持续工作,于是小李拒绝执行该公司在高温天气下继续工作的命令,并且向公司领导提出要求整改工作条件。该公司不接受小李的建议,于是小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经济补偿金,该公司拒绝了小李的要求,于是双方对该劳动争议提请了劳动仲裁,后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小李的合法主张。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法官说,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在保障劳动者工作条件及劳动防护保障方面至少有两项义务,一是劳动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同样,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工作条件及劳动防护问题当然也属于上述两个方面保护的范畴。

  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高温劳作时应当保障工作环境的防暑降温,对露天环境下的高温作业更应当做好劳动防护,比如为劳动者发放降温、防晒、解暑等工作设备、物品及药品等等,而且这些物品属于用人单位提供高温劳动条件及防护的范畴,不应当冲抵应发放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高温作业下的必要条件,甚至强令劳动者在没有防暑降温设施或高温防护条件下冒险作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该命令而不视为违反合同,同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还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经济补偿金。

  高温工作伤亡的救济权益

  小王是某工地的架子工,由于连日的高温下作业,小王在工地严重中暑,当时昏迷不醒,工地其他工人将其送往医院抢救,一共花费医疗费4500多元。后经当地职业病防治诊断机构确认小王的中暑属于职业病范畴,工伤鉴定委员会据此认定小王在工地发生的中暑属于工伤,对小王花费的医疗费进行了补偿并给予了其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2004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中“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内包括了“中暑”情形。

  法官告诉记者,在高温条件下工作期间发生中暑引发职业病或心脏病猝死等情况造成劳动者伤亡的,是否构成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在送诊的同时必须经由省、市、区级的职业病防治诊断机构确认是否为中暑后才能算为职业病,或者突发疾病死亡及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并经过工伤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确认是否构成工伤,从而确定受伤或死亡的劳动者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在高温天气下作业的劳动者如果符合职业病条件的中暑或在岗猝死的情形,可以获得工伤保险的救济,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主张赔偿权利。当然,对于中暑的认定通常也要注重结果而定,如果一般中暑休息一下就会好转,自然无法认定为工伤。

石家庄地区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石家庄律师法律咨询网www.bizlegalnews.com ,您手边的法律小百科全书!
石家庄律师法律咨询网www.bizlegalnews.com,您身边的维权利剑!
石家庄律师法律咨询网www.bizlegalnews.com,助您称霸商海!

河北律师,石家庄律师,河北律师事务所,石家庄资深律师,免费网上法律咨询,石家庄律师在线律师为您提供:石家庄房地产律师、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石家庄二手房买卖、石家庄保险理赔、石家庄工伤赔偿、石家庄经济律师、石家庄公司律师、石家庄知识产权律师、石家庄矿产资源律师、石家庄婚姻(离婚)律师、石家庄债权债务律师专业部,石家庄知名律师、合伙人律师、石家庄律师赵丽娜。

友情链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网 海南房地产律师网 北京建设工程律师 广州律师 湖南长沙律师网 北京保险律师网 北京公司法律师网
河北商务律师网 河北知识产权律师网 石家庄律师网 石家庄律师在线QQ 法律咨询 欢迎优秀的律师网站和律所网站加盟
返回首页 |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本网站版权归:石家庄律师法律咨询网所有 法律咨询群号:84711971 QQ:点击这里和QQ聊天 373036737 QQ:点击这里和QQ聊天 8175830 QQ:点击这里和QQ聊天1017369831
地址:新石中路375号金石大厦B座903
委托电话:13930139603
网站备案编号:冀ICP备08100415号-3 技术支持:网讯科技